答:员工在韩国公司就业,大多数将义务性缴纳4大保险(国民年金、健康保险、雇佣保险、工伤保险)。很多人认为4大保险费支出很可惜,但与其相比享受到的实惠多得多。其中,工伤保险是以防不可预测的事故或疾病,必须要加入的。
“工伤保险”是指,员工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病时,由国家承担治疗费用等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在韩国工伤补偿保险法中所规定的“工伤”是指,工作原因所遭受的伤害、疾病、伤残或死亡。这里所说的工作上的原因一般以“工作执行性”及“工作起因性”来判断。
“工作执行性”是指,在用人单位的支配管理下进行的工作。 若员工在工作准备中、工作中、工作结束前后发生与工作有关的事故,则判断其具有工作执行性。
“工作起因性”是指,由工作原因导致的事故。工作与事故之间存在相当的因果关系,则判断其具有工作起因性。工作起因性不一定是执行工作中发生的事故,由工作原因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后发生的疾病或因过度疲劳导致下班后发生的事故亦可认定为其范围内。
根据韩国工伤补偿保险法规定,工作上的原因一般认定的工伤认定标准如下:
员工因下列情况而受伤、疾病、伤残或者死亡的,视为工伤。但,工作与事故之间无相当因果关系的情况除外。
1、工作上的事故
①员工根据劳动合同执行工作或根据其实施行为时发生的事故;
②利用用人单位提供的设施等时因设施缺陷或管理疏忽而发生的事故;
③由用人单位主管或依照用人单位指示参与的活动或准备活动时发生的事故;
④休息期间,可视为用人单位支配管理下的行为导致发生的事故;
⑤与工作有关的其他事故。
2、职业病
①在执行工作中,涉及到物理因子、化学物质、粉尘、病原体、对身体造成负担的工作等可能对员工健康产生危害的因素或者因暴露在其因素中而引起的疾病;
②因工作中受伤而引起的疾病;
③与工作有关的其他疾病。
3、在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事故
①在用人单位支配管理下(如利用用人单位提供的交通工具或其许可的交通工具等),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事故;
②在合理路线及方式的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