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2017年7月,香港A公司与经营附加通信事业及流通业的韩国B公司签订了投资50亿韩元收购可赎回可转换优先股(RCPS)的协议。协议规定:A公司投资后1年内,如B公司出现销售额减少的情况,A公司在投资之日起1年6个月内可行使赎回权,要求B公司返还相当于投资额的110%,即55亿韩元,B公司应偿还可赎回可转换优先股。
B公司2018年销售额减少,A公司按当初约定要求B公司偿还可赎回可转换优先股。
但是B公司以如下理由拒绝偿还(i)A公司于2019年4月提出偿还请求,自投资日2017年7月起计算,此时间点已超过当时约定的1年6个月(ii)如有偿还请求,需以A公司代表理事的名义书面通知,但A公司不具备此条件(iii)B公司2018年的销售额只是根据会计处理方法暂时减少,实际上并未减少。
对此,利仁律师事务所代理香港A公司向B公司提起诉讼完全反驳B公司的主张,并取得一审判决100%胜诉。此案目前B公司提起上诉,现处于二审阶段。利仁律师事务所在二审中,向韩国法院申请对B公司的资产进行保全,为收回偿还金全力以赴。